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0240-2017 竹集成材地板.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集成材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用竹条集成材企口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2013 实木复合地板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竹条 bamboo strip

竹片经机械加工形成具有一定规格尺寸、横断面为矩形的长条状片材。

3.2

层板 lamination

精刨竹条纤维方向相互平行,胶拼而成的具有设定宽度的板材。

注:层板是竹集成材地板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

3.3

竹集成材地板 glued laminated bamboo flooring

将精刨竹条纤维方向相互平行,宽度方向拼宽,厚度方向层积一次胶合、加工成的或层板厚度方向

层积胶合、加工而成的企口地板。

3.4

水平型竹集成材地板 horizontal glued laminated
bamboo flooring

表板纤维方向与芯板纤维方向相互平行或垂直,地板表面与层板厚度方向层积胶合的胶层相互平

行的竹集成材地板。

见图1。

style="width:3.00003in;height:3.52682in" />GB/T 20240—2017

style="width:3.36662in;height:3.44674in" />

1 水平型竹集成材地板

注:商品名为平拼竹地板。

3.5

垂直型竹集成材地板 vertical glued laminated bamboo
flooring

地板表面与竹条层积胶合的胶层相互垂直的竹集成材地板。

见图2。

style="width:3.83343in;height:3.64012in" />

2 垂直型竹集成材地板

注:商品名为侧拼竹地板。

3.6

组合型竹集成材地板 glued laminated bamboo flooring
in combination

水平竹集成材与重直竹集成材组合结构的竹集成材地板。

见图3。

style="width:11.49336in;height:3.93998in" />

图 3 组合型竹集成材地板

GB/T 20240—2017

3.7

腐朽 decay

由于腐朽菌的侵入,使细胞壁物质发生分解,导致竹材组织结构松散、强度和密度下降、竹材组织颜

色发生变化的现象。

3.8

色差 colour variation

板面各部位颜色不一致。

3.9

裂纹 split

竹纤维沿竹材纹理方向分离。

3.10

虫孔 worm hole

蛀虫或其幼虫在竹材中蛀成的孔和虫道。

3.11

缺棱 wane

因竹片宽度不够、砂磨、刨削或碰撞所造成的棱边缺损。

3.12

拼接离缝 gap

相邻竹片之间的拼接缝隙。

3.13

波纹 cut mark

切削和砂磨时,在加工表面留下的形状和大小相近且有规律的波状痕迹。

3.14

污染 staining

受其他物质的影响,造成的部分表面颜色与本色不同。

3.15

鼓泡 blister

漆膜表面鼓起的大小不一的气泡。

3.16

针孔 pin hole

漆膜干燥过程中因收缩而产生的小孔。

3.17

皱皮 wrinkling

因漆膜收缩而造成的表面发皱现象。

3.18

漏漆 exposed undercoat

局部没有漆膜。

3.19

粒子 nib

漆膜表面粘附的颗粒状杂物。

3.20

霉变 moulding

因霉菌滋生而造成的材色的变化。

GB/T 20240—2017

3.21

胀边 fatty edge

漆膜周边结成条状增厚部分。

3.22

榫舌残缺 rabbet deformity

榫舌在宽度及长度上有缺损。

见图4。

style="width:4.97346in;height:3.64672in" />

4 榫舌残缺

3.23

面层净尺寸 size of the surface layer

不包括榫舌的竹集成材地板表面层的长和宽。

3.24

炭化竹集成材地板 dark glued laminated bamboo
flooring

竹条经湿热处理后制成的褐色竹集成材地板。

4 分 类

4.1 按结构分为:

——水平型竹集成材地板;

——重直型竹集成材地板;

——组合型竹集成材地板。

4.2 按表面有无涂饰分为:

— 涂饰竹集成材地板;

— 未涂饰竹集成材地板。

4.3 按表面颜色分为:

——本色竹集成材地板; ——漂白竹集成材地板; ——炭化竹集成材地板。

5 技术要求

5.1 分等

产品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GB/T 20240—2017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常用规格尺寸如下:

——长度:450 mm~2200 mm;

— 宽度:75 mm~200 mm;

— 厚度:8 mm~18 mm。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规格产品。

5.2.2 允许偏差见表1。

1 允许偏差

项 目

单位

允 许 偏 差

面层净长l

mm

公称长度l。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的绝对值≤0.50

面层净宽w

mm

公称宽度w。与平均宽度wm之差的绝对值≤0.15

宽度最大值wmay与最小值wmi之差≤0.20

厚度t

mm

公称厚度t。与平均厚度tm之差的绝对值≤0.30

厚度最大值tmax与最小值tmim之差≤0.20

垂直度q

mm

9max≤0.15

边缘直度s

mm/m

Smax≤0.20

翘曲度f

%

宽度方向翘曲度fw≤0.20

长度方向翘曲度fi≤0.50

拼装高差h

mm

拼装高差平均值h,≤0.15

拼装高差最大值hmax≤0.20

拼装离缝o

mm

拼装离缝平均值oa≤0.15

拼装离缝最大值0max≤0.20

5.3 外观质量要求

外观质量要求见表2。生产企业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块检验地板块外观质量确

定其等级。

2 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漏刨

表面、侧面

不允许

背面

不允许

轻微

允许

榫舌残缺

不允许

残缺长度≤板长的5%,残缺宽度≤1 mm

色差

表面

不明显

轻微

允许

背面

允许

裂纹

表面、侧面

不允许

允许1条宽度≤0.2 mm

长度≤100 mm

背面

允许,应进行腻子修补

GB/T 20240—2017

2 (续)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宽度方向

拼接离缝

表板

不允许

允许1条宽度≤0.2 mm

背板

不允许

允许,宽度≤1mm

腐朽

不允许

虫孔

不允许

波纹

不允许

不明显

缺棱

不允许

污染

不允许

≤板面积的5%(累计)

霉变

不允许

不明显

鼓泡(φ≤0.5 mm)

不允许

每块板不超过3个

每块板不超过5个

针孔(φ≤0.5 mm)

不允许

每块板不超过3个

每块板不超过5个

皱皮

不允许

≤板面积的5%

漏漆

不允许

粒子

不允许

轻微

胀边

不允许

轻微

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轻微——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显著。

注3:鼓泡、针孔、皱皮、漏漆、粒子、胀边为涂饰竹集成材地板检测项目。

注4:竹条厚度局部不足按漏刨处理。

5.4 理化性能指标

5.4.1 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竹集成材地板理化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值

含水率

6.0%~ 15.0%

静曲强度

面板纤维方向与芯板纤

维方向相互平行

厚度≤15 mm

≥80 MPa

厚度>15 mm

≥75 MPa

面板纤维方向与芯板纤

维方向相互垂直

厚度≤15 mm

≥75 MPa

厚度>15 mm

≥70 MPa

浸渍剥离试验

水平型竹集成材地板

组合型竹集成材地板

四个侧面的各层层板之间的任一胶层的 累计剥离长度≤该胶层全长的1/3,六个

试件中至少五个试件达到上述要求

垂直型竹集成材地板

两端面胶层剥离长度大于胶层全长的1/3 的胶层数≤总胶层数的1/3,六个试件中

至少五个试件达到上述要求

GB/T 20240—2017

3 ( 续 )

项 目

指标值

表面漆膜耐磨性

磨耗转数

磨100r后表面未磨透

磨耗值

≤0.12 g/100 r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5级,无明显变化

表面漆膜附着力

不低于2级

表面抗冲击性能

压痕直径≤10 mm,无裂纹

5.4.2 甲醛释放量指标值按GB18580 的规定确定。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检验

6.1.1 计量器具

6.1.1.1 钢卷尺,3 m 长,分度值为1.0 mm。

6.1.1.2 150 mm 钢板尺,分度值为0.5 mm。

6.1.1.3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 mm。

6.1.1.4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 mm。

6.1.1.5 直角尺,精度等级2级。

6.1.1.6 塞尺,分度值为0.02 mm。

6.1.2 面层净长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1的规定进行。

6.1.3 面层净宽

按GB/T 18103—2013 中6.2.2.2的规定进行。

6.1.4 厚度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3的规定进行。

6.1.5 直角度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4的规定进行

6.1.6 边缘直度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5的规定进行。

6.1.7 翘曲度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6的规定进行。

GB/T 20240—2017

6.1.8 拼装高差和拼装离缝

按 GB/T 18103—2013 中6.2.2.7的规定进行。

6.2 外观质量检验

按5.3外观质量要求,对所取样本采用目测或用6倍读数放大镜、分度值为0.5 mm
的钢板尺、分度

值为0.02 mm 的塞尺进行逐项检量,判定其等级。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取样

6.3.1.1 样本按7.4.3的规定抽取。

6.3.1.2 去掉试样两端20 mm
后裁取试件,应避免影响检验准确性的各种缺陷。

6.3.2 试 件

试件按表4、图5制作,试件制作图按长度为920 mm、 宽度为92 mm
的地板绘制。如样本规格尺
寸较小,不能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适当增加抽取的样本数。反之,如样本规格尺寸较大,则在

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抽取的样本数。

4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检测项目

试件尺寸(长×宽)

mm

数量/块

编号

备注

含水率

50×50

3

3

静曲强度

300×30(h≤15)

350×30(h>15)

6

1

浸渍剥离试验

75×75

6

2

表面漆膜耐磨性

100×100

1

4

涂饰竹集成材地板,当地板宽度小于

100 mm时,需拼宽至100 mm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长度300

1

6

涂饰竹集成材地板

表面漆膜附着力

长度250

1

5

涂饰竹集成材地板

表面抗冲击性能

长度230

3

7

试件边、角平直,长度、宽度允许偏差±0.5 mm。

甲醛释放量试件尺寸及数量按GB18580的规定确定,在锯完后立即用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放置在20℃条

件下至少24 h。

制取静曲强度试件应去除榫槽、榫舌。

GB/T 20240—2017

2

6

2

7

3

2

7

2

5

3

5 试件制取图

6.3.3 试件尺寸测量

试件尺寸的测量方法按 GB/T 17657—2013 中4.1的规定进行。

6.3.4 含水率

按 GB/T 17657—2013
中4.3的规定进行。被测试样的含水率是全部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

6.3.5 浸渍剥离

按 GB/T 17657—2013
中4.19.4.1的Ⅱ类浸渍剥离试验法的规定进行,按表3要求,仔细观察所测
胶层有无剥离。断续剥离累计计算;凡剥离间隙\<0.1 mm、 剥离长度≤3 mm
者忽略不计;竹条自身开

裂、缺损不计。用厚度为0.1 mm 的塞尺进行探测,并用钢板尺测量剥离长度。

计算所测胶层的累计剥离长度并与该胶层全长进行比较;统计剥离长度>胶层全长1/3的胶层

条数。

6.3.6 静曲强度

6.3.6.1 按 GB/T 17657—2013 中4 . 7的规定进行。

6.3.6.2 测量厚度时地板条表、背面开的槽忽略不计。

6.3.6.3 当试件厚度≤15 mm 时,支座距离 L 为240 mm,
当试件厚度>15 mm 时,支座距离 L 为

300 mm。

6.3.6.4 测试时试件正面向上。

6.3.6.5
被测试样的静曲强度为6个试件的静曲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 MPa。

6.3.7 表面漆膜耐磨性

按 GB/T17657—2013 中4.44的规定进行。磨100
r,计算磨耗值并观察试件表面被磨部分漆膜是

否被磨透。

6.3.8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按 GB/T17657—2013
中4.41方法2的规定进行。选择2种代表性污染物丙酮和黑咖啡作为常规

污染试验物。

GB/T 20240—2017

6.3.9 表面漆膜附着力

按 GB/T 17657—2013 中4.56的规定进行。

6.3.10 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 GB/T17657—2013
中4.51的规定进行。每个试件只冲击一次。试验时,试件下衬幅面为

300 mm×300 mm,厚度为(2.5±0.2) mm, 面密度为75 g/m²
的泡沫聚乙烯。在距试件表面高度为 1m
处使钢球自由垂直落于试件表面。测量每个试件的压痕直径并观察表面破损情况,记录最大的压

痕直径及最严重的表面破损情况作为测试结果。

6.3.11 甲醛释放量

按 GB18580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应增加静曲强度、抗冲击性能的检验、表面漆膜耐
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等项目。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1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1.1 抽样方案

7.4.1.1.1
规格尺寸检验应在同一批次中抽取样本。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
度采用GB/T 2828.1—2012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 I,
接收质量限(AQL) 为4.0。规格尺寸 检验抽样方案见表5。

7.4.1.1.2
拼装高差、拼装离缝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该10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

抽取。

GB/T 20240—2017

5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150

第一

第二

5

5

5

10

0

1

2

2

151~28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0

1

2

2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501~1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1201~3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7.4.1.2 判定规则

7.4.1.2.1
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度,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
的第一样本数。按表1要求,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
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
样本。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数该批产品是可
以接收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数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7.4.1.2.2
拼装高差、拼装离缝检验的样本按表1要求进行检验,如果第一次抽样检验有不合格项目,
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20块,分2组)对该项目复检一次,2组均合格方可判为合格。所有项目全
部合格方可判为合格。

7.4.1.2.3
当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垂直度、边缘直度、翘曲度、拼装高差、拼装离缝均合格时,判定
该批产品的规格尺寸合格。

7.4.2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2.1 抽样方案

对成批拨交竹集成材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应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样本。采用GB/T
2828.1—

2012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
为4.0,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见表6。

6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GB/T 20240—2017

6 (续)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3201~10000

第一

第二

125

125

125

250

7

18

11

19

7.4.2.2 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数。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
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
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如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
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数该批

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7.4.3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4.3.1 抽样方案

在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方案见表7,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允许在同一批次

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分两组进行。

7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

>1000

6

12

12

24

7.4.3.2 判定规则

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抗冲
击性能性、甲醛释放量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项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均合格时,该批产

品的理化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5 综合判定

当产品规格尺寸、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否则判定

为不合格产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style="width:3.11331in" />GB/T 20240—2017

8.2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甲醛释放量等

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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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357-2023 非水溶性染料 纯度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pdf